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宣传部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10-10浏览次数:40

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管理,守好主阵地、唱好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推进校园文化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现将《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2021年学院公共领域宣传载体统计表

2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网站、网络新媒体发稿审签单

3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标语、宣传栏审批表

4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讲座(学术报告、论坛、沙龙、研讨会)审批备案表

5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电子显示屏使用申请表(OA系统)

 

  

中共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中发〔2021〕15号),学院党委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类宣传思想文化阵地,主要包括学院刊物(校报、学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宣传橱窗、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墙体等传统媒体,校园网及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各类教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培训会、讲座、论坛、学术沙龙等活动以及办公楼、实训楼、教学楼、学生社区等场所等公共宣传载体。

第三条  学院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商同有关部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互联网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四  校园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管理纳入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管理,形成督查检查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坚持立德树人,守好育人阵地,明确阵地育人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落实高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时代主旋律;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阵地为载体,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和实践,借助榜样的力量,树立先进典型,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始终,充分发挥阵地育人的作用。

第六条  校内所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不准发布或转发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未经确认的社会事件的;

8.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1.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和规范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问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党纪党规和有关制度处理。

第二章 新闻宣传管理规定

第八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归口管理。

第九 各部门、院系的党政领导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严格落实新闻类信息“三审”工作制度,各部门新闻类信息,一审人员为撰稿人,一般为具体业务负责人,二审人员为部门媒体平台管理员,三审领导为部门负责人。涉及学院领导参与活动的信息,需送审参与活动的学院领导。

第十 校园新闻网、外宣新闻报道采用实名制。报道材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真实、及时和准确。严防因错字漏字别字、文字表述不准、图片信息杂乱等现象,杜绝出现政治类有害信息。

第十一 凡以个人名义或未经党委宣传部审阅的对外报道的消息、文章、稿件等一律文责自负,言责自负。

第十二 各部门、院系凡以学院名义印刷发行的有关对外宣传品,需由学院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十三条 对各种新闻媒体报道本部门、本学院重要活动的新闻消息,所在部门应及时录制和收集,并报备党委宣传部。

第十四条 对外宣传由党委宣传部商请党政办公室等部门负责。

第三章 院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 院刊物(校报、校刊、学报)、印刷品的管理:各类刊物、印刷品必须遵循党的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内容健康积极向上,保证刊物出版质量。

1.凡创办面向校外或合作企业的刊物,必须经主管宣传的学院领导批准,或呈上级新闻出版部门审批、准印,并到党委宣传部备案。

2.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必须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确定责任编辑,经相关领导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3.全面落实“三审”制度,实行责任编辑—主编复审一党委领导审定的三审制。

4.创办面向二级单位的内部刊物,需经单位主管领导签批,确定责任编辑。

5.严禁创办无明确发放范围或从事有偿新闻等变相经济活动的刊物。

第十六 校内广播电视设施及音像制品的管理:

1.凡是定点长期进行复制、播放音像制品及装有卡拉OK设备的部门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确定专人负责,并报主管宣传的校领导审批,到党委宣传部登记。

2.严禁传播、复制和贩卖反动、淫秽、凶杀类音像制品。

3.未经允许,校内不得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复制、播放音像制品及卡拉OK活动。不准向校外售票和张贴广告。

4.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广播、电视等设备,不得占用教学时间举办音像制品的复制和播放及卡拉OK活动。

5.凡违反上述规定将逐级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七 学院宣传橱窗、宣传栏、宣传品、条幅等的管理:

1.学校宣传橱窗、宣传栏、公告栏及墙体,由学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排使用。未经报批,任何部门不得私自修建和挪作他用。

2.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各部门、院系各自负责审核和管理。各宣传栏责任人要定期检查、维护和清理,保证整洁美观。宣传栏内容要做到应势而动,及时更新。

3.学院举办各类活动、节日庆典等需要展放宣传品的,内容合法合规、需办理审批备案的按要求办理,宣传品的悬挂展示不得阻碍交通、占用消防通道、破坏环境。

4.各类活动的宣传册、宣传视频内容合法、文字图案规范、符合学校宣传工作相关要求,经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后印制和传播。

5.各部门、院系管辖范围内的横幅、标语、展板和通知公示、活动海报等的悬挂、张贴须经各部门、院系负责人审查同意,到期负责及时取回,禁止延期悬挂、张贴。

6.宣传内容,各使用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允许出现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以及其他不健康内容。

7.严禁任何单位、群众组织、个人在校内擅自悬挂或张贴各种宣传品。

8.办公楼、实训室、教学楼、学生社区等公共领域宣传载体管理

(1)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