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精神文明建设评优评先评选标准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2-16浏览次数:2129

(一)文明班级

1、班风方面。全班同学思想进步,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集体荣誉感强,有一支积极肯干、并能带领全班同学开展各项活动的学生干部队伍;学习勤奋,工作积极,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2、学风方面。班级成员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善学多思,技精善用,具有好学上进的整体氛围,学习成绩良好。班级课堂秩序好,学生认真完成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在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无学生作弊现象。

 3、生活方面。尊师自爱,真诚律己,礼貌待人,勤劳俭朴。保持班级卫生区域、教室和宿舍良好的卫生状态;注重言行举止文明得体,不穿奇装异服,不佩戴首饰,不留怪发型,在生活区以外不穿超短裤(裙)、无袖(吊带)背心和拖鞋。

  4、纪律方面。全班学生举止文明,行为道德规范,学生中无打架、聚众喝酒、赌博等违纪行为;在公共场所交往无不得体等不文明行为;学生中无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在全院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5、集体活动方面:班级凝聚力强,班级成员能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文明修身、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有益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 

(二)文明宿舍

 1、宿舍卫生。有相关制度和值日安排表,宿舍室内卫生干净整洁,窗明几净,被褥整齐,内务整洁,个人用品干净,摆放整齐,定期清洗。宿舍门前无垃圾和杂物。

2、团结友爱。精神面貌良好,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懂礼貌、待人接物热情周到。同学团结友爱,互尊、互助、互学,谈吐文明,举止文雅,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3、文明守法。宿舍成员模范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养成文明的卫生习惯,讲究礼貌,待人诚恳,没有在室内外或往楼下乱扔、乱吐、泼水等现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4、学习生活。宿舍成员帮学气氛浓厚,遵守学习纪律,具有积极健康的精神面貌和好学上进的求知态度。生活作风正派,男女交往举止得体。

   5、整洁美观。宿舍文化气氛浓厚,布置大方美观,格调高雅。无乱贴乱画现象。

(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组织管理制度健全,干部和工作人员有较强的党性原则和组织纪律性。岗位责任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且无责任事故和违纪现象。办公环境整洁,教职员工仪表大方,服装整洁,言行规范,举止文明得体。工作热情、周到,无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拖拉应付的官僚主义现象,未受到投诉。文明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得力,活动成效明显。

(四)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1)教师部分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中忠诚党的事业,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思想素质。

   2、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和学院规章制度,有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关心集体,团结他人,作风正派,举止文明,热心社会公益活动。

3、敬业爱岗,有强烈的上进心、责任感,严于律己,乐于奉献,工作实绩显著,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师生员工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4、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文化艺术活动,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科研成果丰硕或服务周到细致,优质高效。 

5、联系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思考,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明创建活动,在学校和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产生了积极影响,为充分发挥本部门、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的特色和优势,使本单位、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不断创新做出贡献。

2)学生部分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并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协助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搞好学生教育管理的日常有关工作。

3、具有积极健康的精神面貌和好学上进的求知态度。为人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在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无作弊行为。

4、能注意仪容仪表,言谈举止文明礼貌。乐于助人,团结友爱;自觉维护教室和宿舍的清洁,没有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等不文明行为。爱护公物,无损坏公共设施行为。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有益的校园文化创建活动。热心公益,积极参与义务献血、爱心帮扶、环保等社团活动,在校园安全保卫、学生社区管理、文化宣传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明显。有良好的文明素质,能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并与其作斗争,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五)文明志愿服务先进个人

1、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大力弘扬志愿精神,深入普及志愿服务理念,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认真做好志愿服务各项组织、管理等工作。

3、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志愿服务工作中乐于奉献,淡泊名利,表现突出,成效显著。

4、为学院文明志愿服务队成员,每年参加服务的时间不少于 4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