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4-18浏览次数:272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根据上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各直属党支部参照执行。

第一条 党总支中心组学习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习理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主要形式;是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的有效保证;是发挥“关键少数”领导示范和表率作用,带动全体党员积极学习,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党总支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理论学习坚持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系统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党总支中心组由主要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安排所属党支部书记其他相关党员干部参加扩大学习。

第五条 党总支书记任中心组组长,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开展学习讲评、指导和督促中心组成员学习等。组长因故不能参加集体学习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职责。

第六条 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设学习秘书,由宣传委员担任,名单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学习秘书承担牵头汇总职责,协助中心组制定学习计划、安排学习活动、做好学习记录、管理学习档案、督促中心组成员学习等具体任务。做好学习记录、总结、宣传,并负责理论学习的时间、地点、人员的协调、落实和考勤等工作。

第七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改革开放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改革发展实践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重大举措和先锋模范人物重要事迹内容。

(十一)学院党委布置的专题学习内容。

第八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认真确定学习主题,精心设计学习方案,统筹安排重点发言。要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研究理论和指导工作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确定个人自学计划和内容,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学习心得。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把调查研究作为深化理论学习、分析解决问题、检验学习成果的手段贯穿学习全过程,推动学习调研常态化制度化。中心组成员应当坚持学思研贯通,将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师生、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

第九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应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月不少于1次。中心组成员应主动做好重点发言,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调研报告、理论文章或者学习心得,原则上每学不少于1篇。

第十条 中心组成员应按时参加学习。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请假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补学且保存补学记录。

第十一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建立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成员名单、学习计划、学习记录、考勤记录、补学记录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党总支负责本单位党支部理论学习情况的督导检查,每学年督导检查不少于1次。督查考核主要包括:组长履职情况、学习计划制定和完成情况、学习档案建设情况、学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中心组成员的督查考核主要包括:遵守学习制度情况、完成学习任务情况、学习效果和学习成果转化情况等。 督查考核结果应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衡量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以及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督查考核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