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被转500次可获刑 传谣起哄可追究寻衅滋事罪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0-10浏览次数:2368

    两高联合出台司法解释 划定网络言论法律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昨日公布。针对司法解释中的几大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志祥等进行了解读。(据新华社电)

  怎样算犯罪

  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5000次或转发500次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的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分别予以了明确。根据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哪些可公诉

  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

  为了准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正确适用公诉程序,解释列举了七种情形: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谁来统计 如何举证 都要考虑

  本报北京讯(记者赵琳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采用网络化手段发布不实消息、进行诽谤、诬告等行为的进行定量和定性的界定,这很有必要。

  皮艺军教授表示,司法解释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比如,这些信息在多大范围内造成了影响,其负面影响有多大,对这些负面影响如何进行评估和界定。“有些信息转发次数多,但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小,这类情况下如何界定还需论证。”再比如,“在一个小的局域网中传播的链接,和在国内知名论坛网站传播的消息,其影响力肯定也不一样。”

  此外,信息点击、浏览、转发数量的统计应该由什么机构提供,也需要考虑。“如何去统计点击量,事实如何提供、由谁提供。我对这个机构评估的结果有疑问或不服,应该到哪里去再次鉴定与申诉,这都是很细致的问题。”“再比如,你的举证是以何种方式进行,何种机构提供?是否允许其他机构质证,如果对方提出反证,法官应该如何对证据进行采信?这些都需要考虑。”

  “再比如,你的举证是以何种方式进行,何种机构提供?是否允许其他机构质证,如果对方提出反证,法官应该如何对证据进行采信?这些都需要考虑。”

  三大焦点

  网上传谣起哄闹事可追究寻衅滋事罪

  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解释结合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曲新久指出,尽管在信息网络公共空间“起哄闹事”行为,没有造成网络上“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但是造成现实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危害更大,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秩序的”的要求。

  发真信息勒索他人可认定敲诈勒索罪

  针对在网络上通过“发帖”或者“删帖”的形式,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规定。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孙军工强调,这条规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虚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公私财物的,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违规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王志祥认为,根据该规定,当前比较突出的“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予以定罪处罚。

  专家提点

  “网络反腐”举报内容非故意捏造事实不应追究刑责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

  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